舟山市普陀区环保局关于2018年7月6日作出 舟山市普陀区交通运输局普陀区青浜交通码头工程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普陀区青浜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普环审[2018]11号 | 2018年7月6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16日(7个工作日)。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80-6878727
传真:0580-3820628
普环审[2018]11号关于普陀区青浜交通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
信息来源: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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