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鼎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 舟山市鼎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18年7月6日 |
违法事实 | 2018年5月9日上午,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汽车保养过程中产生的约1.5吨废机油(废矿物油)以每吨3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钢管租赁厂用于扣件保养。经调查,钢管租赁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提供给无危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执行情况 | 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
决定作出机关 |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
信息来源: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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