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沟头井牧场
发布日期: 2018-06-04 13:12:47 浏览次数:

                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舟山市普陀区沟头井牧场

处罚日期

2018年6月4日

违法事实

2018年2月26日,我局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该牧场废水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采样。根据2018年3月9日普陀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普环监(2018)水字第029号〕显示,该牧场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浓度≥2.40×104个/L, 超过了《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中规定的粪大肠菌群浓度10000个/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环境行为,并对该牧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该公司未缴纳罚款。

决定作出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信息来源: 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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