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5-04 15:25:17 浏览次数: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为切实强化资金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成长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于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扶持解决。涉及企业资产登记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按规定减免费用。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资产,经相关部门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
2、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份制改造企业优先安排和申报专项资金,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如仅是更名,由认定机构确认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根据审核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出具。
3、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 3 年内,以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的前一年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环比上一年不得负增长)以上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因股改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按其实际补交资金金额(剔除税务部门规定可缓交部分)给予连续三年贴息补助,每年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
4、深化企业上市服务。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的广度和深度,夯实企业上市基础,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和申报上市过程中问题的排查和解决,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推进企业上市。
5、加强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陀区域内前3家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之后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二次支付:企业完成股改后向上市审核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后奖励80万元,余额部分在完成上市后奖励。对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我区的企业,视同在我区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对成功实现增发、配股等再融资且投资在普陀辖区的上市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引导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7、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区金融办审核推荐,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9、积极引进和组建各类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形式的子基金,做大做强我区股权投资产业,企业当年实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如下扶持政策:对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10亿以下的,按所得税、增值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例给予奖励;对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在10亿以上(含10亿)的,按所得税、增值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0%比例给予奖励。
10、鼓励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吸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开展业务,加快推进我区企业完善股权结构和比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对成功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国资除外),按所募资金0.2%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大力发展企业债权融资
11、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鼓励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大型企业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上市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鼓励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对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企业,且未由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募集资金的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强组织协调
13、区发改局(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区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对企业直接融资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共同营造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良好氛围。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调查和筛选工作,推荐优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工作。

七、其他事项
14、享受本意见规定奖励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应在普陀行政区域内。现已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按本意见政策享受。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我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
15、企业直接融资涉及的各项资金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16、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改局(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 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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