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玩耍牙撞断 多方联调化争端
发布日期: 2018-05-29 17:16:59 浏览次数:

学生参加运动会原本是件值得开心的事,哪知一个矿泉水瓶引发了一场双方家长与学校之间的人身伤害纠纷,三方争端僵持不下,于是向展茅街道人民调委会提出申请,因涉及多方权益,经普陀区矛盾调解中心牵头启动了联调机制,顺利化解矛盾。

4月20日,普陀区举行中小学生运动会,当事人李某不慎将空的矿泉水瓶扔至当事人朱某嘴边,造成朱某一颗牙齿断裂,家长得知情况后,出于对孩子的爱护,各说各有理,双方互不相让,一方说孩子不是故意扔的,另一方说孩子破相了要讨说法,有的家长说应该是学校监管不力所致,校方说事情不是在本校内发生,建议走保险途径,家长认为学校有推脱责任之嫌,三方各持己见,经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有激化的倾向。

闻讯后,展茅司法所向上级汇报,由区矛盾调解中心牵头展茅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区人民法庭、财产保险公司等家单位组成联合调解工作组,启动纠纷调机制。及时按照纠纷类型、涉案人数与金额、轻重缓急程度等各方面因素,明确调处责任主体,第一时间介入纠纷着手调处,严格做到发生一起,调处一起,力求实现当日结案。经分析研判,分工合作,背靠背做家长与校方思想工作,从情、理、法等多方面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通过多轮调解,学校与李某家长双方都认识到自己在这起事件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分别给予朱某同学医疗费等相关的经济赔偿,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

当地党委、政府对普陀区矛盾调解中心主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做法表示肯定,当事人也对此事的调处结果表示满意。区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启动以来,已成功化解多起复杂重大疑难纠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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