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普政[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8-04 9:29:50 浏览次数: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第4号

 

舟山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普陀区)已于2017年7月14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4.1443公顷,其中征收普陀辖区集体土地3.2174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9]A[2017]-0004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舟政发[2014]46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舟政发[2014]40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2017年8月14日之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

五、征收土地工作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信息来源: 舟山市普陀征地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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