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有序、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企业负责人工作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结合《舟山市普陀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10]216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相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是指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实行的业务分管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企业担任副总(含)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担任副总(含)以上职务属于工作借调关系,人员身份不转换。
本办法所称的额外奖励是指年终视所在企业考核情况所给予的一次性适当奖励(3万元以内)。
第三条 额外奖励的考核由舟山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会同各企业分管单位负责,额外奖励的发放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四条额外奖励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规考核原则。按照企业经营考核任务、内部管理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任务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二)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责任的管理制度。坚持将企业负责人实际承担工作量同企业整体经营成效形成系数配比。
(三)企业考评和个人考评结合原则。坚持企业经营业绩和个人工作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企业整体效应与个人工作表现。
第二章 额外奖励考核
第五条 企业额外奖励考核年度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企业额外奖励的考核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区国资办、各企业分管单位等计分主体根据各项指标确定相应分数,最终形成综合考核分数。
(一)经营成果考核。该部分考核工作的计分主体为区国资办,累计分值满分60分。考核依据主要为根据《舟山市普陀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10]216号)下达的年度收入分配预核指标、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资本与财务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05]42号)核算的考核结果、根据《舟山市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普党政办[2015]10号)的公务消费实绩与审核下达数以及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用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普党政办[2009]52号)的用工管理情况。
(二)内部管理考核。该部分考核工作的计分主体为各企业的分管单位,累计分值满分30分。考核依据为各企业分管单位根据所分管企业的机关效能、党风廉政、群众评价等情况。
(三)个人考核。该部分考核工作的计分主体为各企业分管单位的直接分管领导,累计分值满分10分。考核依据为各直接分管领导对于分管企业负责人个人工作的整体评价。
第七条 对经营成果考核、内部管理考核过程中制定配比系数,即通过配比系数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和内部管理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量。配比系数由各分管单位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量进行商定,并填写《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配比表》(附件二)报送区国资办进行备案。
第八条 企业额外奖励的考核工作流程:
(一)待企业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后,区国资办下发《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考核通知书》(附件三)至被考核企业的分管单位。
(二)区国资办在每年根据《舟山市普陀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普政办[2010]216号)开展收入考核过程中,一并进行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考核工作。
(三)各企业分管单位在接到区国资办下发的《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考核通知书》后及时完成内部管理考核和个人考核部分,将确定好的《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配比表》以及内部管理考核和个人考核最终结果报送区国资办。
(四)区国资办汇总经营成果考核、内部管理考核和个人考核三部分结果,以3万元为基数,乘以考核结果百分制,最终核定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金额。
第三章 额外奖励发放
第九条 区国资办填写《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发放核定书》,交至区财政局,作为额外奖励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接到《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发放核定书》后,追加额外奖励至各企业负责人编制所在单位,由编制所在单位发放至个人。
第四章 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在区国资办对企业进行经营成果考核过程中,企业必须如实提供年度经营、财务状况、公务消费、用工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凡发现虚报、隐瞒行为的,取消额外奖励。
各分管单位要对企业的考核秉持公平、公正的方针,凡发现有包庇企业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情况的,额外奖励一律取消,并由区国资办将分管单位的包庇事件如实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综合考评工作中重点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考核实绩溯及上年度。
附件:
1、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考核内容与评分细则
2、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责任配比表
3、舟山市普陀区业务分管制国有企业负责人额外奖励考核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