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占优补优”、“占水补水”的耕地占补平衡新要求,切实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普陀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普党政办〔2013〕49号)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先补后占”原则,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为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区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耕地垦造后备资源日益匮乏,全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各镇(街道)、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协调、分工合作,特别是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镇(街道)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土地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区土地整治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验收后土地的有效利用。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其中,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耕地种植、后期土地地力提升和后续管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造地改田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工程的审计和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审查;水利部门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二)科学落实任务。年度土地整治任务,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科学合理地落实到各镇、街道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并由其组织实施。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各自任务具体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并确定项目具体责任人,排出项目实施时间安排表,报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在实地踏勘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生产管理和节约土地开发成本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选址,确保项目落地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以外,同时充分征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确保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要求。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等范围实施土地整治。
(四)严格立项审查。从村民意愿、安置补偿、表土来源、原有坡度、权属关系、后续利用等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均需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实地踏勘表》。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论证,实行一票否决制,林水、农业等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共同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区政府立项,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严格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和确保质量的根本保障。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图件,对于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障的,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设计和实施。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拟实施项目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搬迁和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的依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六)严格招投标制度。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以及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规范、规程执行,依法组织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严禁规避工程招投标、随意降低招投标规格。工程中标后应按规定发布中标公告并及时在项目所在村公告。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并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管。
(七)加强工程监管。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按其工程规模实行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签订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质量评定意见。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项目竣工后须出具资金情况的审计报告。
(八)加强竣工复测。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各组织实施单位要求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后,委托测绘单位对项目面积进行复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上报的初测结果与复测结果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审查。
(九)加强验收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组织自验合格项目的验收材料并出具初验报告,报请区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踏勘,对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和档案管理进行评分,并出具验收意见(按权限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依上级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入库报备。
(十)加强指标管理。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验收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旱改水”提升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指标,全部由区政府收购,具体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项目立项后签订指标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指标收购资金,实行指标统一管理。
三、加大投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一)提高指标收购价格。
1、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为旱地最高10万/亩(新增旱地以国家利用等八等为基数,低一等相应减少1万)、水田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亩(以国家利用等八等为基数,低一等相应减少2万);
2、对盐田复垦为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为旱地最高10万/亩(新增旱地以国家利用等八等为基数,低一等相应减少2万)、水田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亩(以国家利用等八等为基数,低一等相应减少4万);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价格为最高20万元/亩,2015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参照此标准。
4、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31号)的要求,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耕地类的旱地,通过实施“旱地改水田”提升为水田的项目,补充水田指标按最高10万/亩价格收购;
5、标准农田建设采用工程款、与工程配套直接相关的政策处理款实报实销制度,加5000元/亩奖励款政策进行建设;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采用工程款、与工程配套直接相关的政策处理款实报实销制度,加1000元/亩奖励款政策进行建设。
(二)简化拨款方式。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批准立项并通过工程招投标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签订收购协议。经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区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区财政部门预先支付30%的收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再支付30%的收购资金,剩余40%的收购资金待完成整体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入库报备后支付。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资金专户,土地整治各类指标收购、奖励资金均核拨到专户中。土地整治项目取得的各类指标收购、奖励资金收益由镇、街道与村共享,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和福利。
四、建立机制,合理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一)建立指标有偿使用制。占用区政府已经收购各类指标的建设项目单位,在办理土地农转用时,按下列标准向区财政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回收款:占用水田指标20万元/亩,占用旱地指标10万元/亩,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20万元/亩,占用标准农田指标的另行再缴纳3.0万元/亩。
(二)土地整治项目获取的各类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除区以上重点项目使用外,优先保障项目实施单位所在镇、街道使用,且补充耕地指标回收款按区政府的指标收购标准缴纳。
五、加强监管,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
(一)强化建设,严格验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达到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检测评定费用从土地整治收购资金中列支。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区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清单、验收文件、竣工图纸、承包合同抄送农业部门。同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须在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
(二)落实承包,及时耕种。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及时组织发包,确定承包经营权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材料。补充耕地发包应向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以推进规模化、组织化经营发展。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应根据区域种植条件栽种适宜作物,做到常年耕种,同时实现绿色过冬,不得抛荒。垦造水田项目五年内不得种植多年生植物和苗木等经济作物。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耕地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补充耕地后续管护期满后,应再次对耕地质量进行检测评定,评定结果作为衡量补充耕地地力提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补充耕地的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监管机制,真正把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区政府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与《普陀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普党政办[2013]49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4日起施行,7月1日至12月14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普陀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
标收购协议
2.普陀区“旱地改水田”改造水田或补充水田指
标收购协议
3.普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购协议
附件1
普陀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收购协议
甲方: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收购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文号 ,设计垦造后新增耕地质量等级为 级,规划新增耕地面积 亩,其中旱地 亩,水田 亩),收购后指标归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收购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价格为:旱地每亩壹拾万元,金额约为 万元;水田每亩贰拾万元,金额约为 万元。合计总金额约为 万元(最终以省厅入库备案面积及初次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结算,多退少补)。
三、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30%的收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区级或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支付30%的收购资金,剩余40%的收购资金待完成整体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入库报备后支付。
四、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尽快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本协议壹式陆份,签署双方各执贰份,区财政局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2
普陀区“旱地改水田”/补充水田项目指标
收购协议
甲方: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就“旱地改水田”或补充水田项目指标收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收购“旱地改水田” 项目或补充水田项目指标合计 亩,(立项文号: ,设计垦造后新增耕地质量等级为 级),收购后指标归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收购“旱地改水田”或补充水田项目指标,其中新增旱地改造水田 亩,收购价格每亩壹拾万元,金额约为 万元;补充水田 亩,收购价格每亩壹拾万元,金额约为 万元,合计总额约为 万元(最终以省厅入库备案面积及初次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结算,多退少补)。
三、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30%的收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区级或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支付30%的收购资金,剩余40%的收购资金待完成整体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入库报备后支付。
四、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尽快实施“旱地改水田”或补充水田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本协议壹式陆份,签署双方各执贰份,区财政局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3
普陀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购协议
甲方:舟山市国土资源普陀分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收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文号: ,设计垦造后新增耕地质量等级为 级),规划新增耕地面积 亩,其中旱地 亩、水田 亩、农用地 亩),收购后指标归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收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价格每亩贰拾万元,总金额约为 万元(最终以省厅入库备案面积及初次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结算,多退少补)。
三、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30%的收购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经区级或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支付30%的收购资金,剩余40%的收购资金待完成整体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入库报备后支付。
四、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应尽快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五、本协议壹式陆份,签署双方各执贰份,区财政局贰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〇一 年 月 日